珠海经济特区防台风条例 未分类 第四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防台风条例 未分类 第四十三条 台风灾害发生后,灾区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或者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紧急情况的,现场人员应当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并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等措施,清除现场危险品,避免次生危害发生。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