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防台风条例 未分类 第四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防台风条例 未分类 第四十五条 台风灾害过后,区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管理、交通、民政、农业农村、港口、航道、海事、水务、电力、通信等部门对台风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核实、评估,组织受灾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