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防台风条例 未分类 第四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防台风条例 未分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未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的,或者拒不执行人员转移的决定、命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