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防台风条例 未分类 第四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防台风条例 未分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台风预警信号生效期间,不按照防台风指挥机构的指令采取水上防风避险措施,或者强令他人冒险从事水上作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