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防台风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防台风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六条 台风期间,公民,企业经营者,户外广告牌、电力设施和管网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对所拥有或者管理的物品、设施、设备应当采取防御措施确保安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