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防台风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防台风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四条 台风抢险救灾期间,防台风指挥机构可以指挥和动员单位和个人参与抢险救灾,可以向单位和个人依法征用抢险救灾所需物资、设施、设备、场地、交通工具等。 抢险救灾结束后,防台风指挥机构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场地、交通工具等应当及时返还或者恢复原状,无法返还、无法恢复原状或者造成相关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灭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