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防台风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防台风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机构收到台风预警信息后,统一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以及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媒体和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传播。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台风预警信息。不得向社会发布混淆台风灾害预警信号的近似信号,或者传播虚假和其他误导公众的台风灾害预警信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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