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防台风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防台风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市、区政府加强台风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完善台风灾害监测站网,在台风灾害敏感区、易发多发区以及监测站点稀疏区增设相应的监测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主干道,大型桥梁,机场,码头,车站,剧院,体育场馆等重要交通设施、公共设施,应当在规划建设过程中同步建设气象监测预警设施,并由气象主管机构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水务、自然资源、海洋、水文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建设本行业台风监测预警设施,提高监测预警水平。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作动态实时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台风灾害预警信号,提升短时临近预报预警能力。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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