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防台风条例
未分类
第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防台风条例 未分类 第六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协调台风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 (二)统筹建立全市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 (三)组织指导核查灾情,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 (四)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救助受灾群众; (五)组织、指导全市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和安置服务工作; (六)按照权限分配和管理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 (七)依法监督、指导和协调抢险救灾时期安全生产工作; (八)组织协调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气象、水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海事、港口、口岸、海洋、水文、电力、通信、人防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台风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