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