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