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