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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