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