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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