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开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审计机关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