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第三章 地区间横向补偿 第十九条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第三章 地区间横向补偿 第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补偿协议期限届满后,根据实际需要续签补偿协议,续签补偿协议时可以对有关事项重新协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