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第二章 财政纵向补偿

第十二条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第二章 财政纵向补偿 第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对开展自然保护地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分类分级予以补偿,根据自然保护地类型、级别、规模和管护成效等合理确定转移支付规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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