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第三章 地区间横向补偿

第十四条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第三章 地区间横向补偿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指导、推动生态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根据生态保护实际需要,上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协调下级人民政府之间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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