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第三章 地区间横向补偿

第十五条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第三章 地区间横向补偿 第十五条 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针对下列区域开展:
(一)江河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所在区域;
(二)重要生态环境要素所在区域以及其他生态功能重要区域;
(三)重大引调水工程水源地以及沿线保护区;
(四)其他按照协议开展生态保护补偿的区域。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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