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第三章 地区间横向补偿

第十六条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第三章 地区间横向补偿 第十六条 对在生态功能特别重要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跨自治州、设区的市重点区域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可以给予引导支持。
对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取得显著成效的,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可以在规划、资金、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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