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向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报告;事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应当同时通报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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