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2011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公布 2026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45号修订)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报告;事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应当同时通报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