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监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电力监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组织交易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工作人员泄露电力交易内幕信息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5-0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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