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监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电力监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供电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标准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5-0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