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监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电力监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规定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擅自经营电力业务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5-0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