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监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电力监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电力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
(一)不遵守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的;
(二)发电厂并网、电网互联不遵守有关规章、规则的;
(三)不向从事电力交易的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电力市场或者不按照规定公平开放电网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5-0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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