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监管条例
第四章 监管措施

第二十七条

电力监管条例 第四章 监管措施 第二十七条 电力企业发生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向电力监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电力监管机构接到发生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5-0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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