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监管条例 第四章 监管措施 第二十六条 电力监管条例 第四章 监管措施 第二十六条 发电厂与电网并网、电网与电网互联,并网双方或者互联双方达不成协议,影响电力交易正常进行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作出裁决。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5-0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