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监管条例
第四章 监管措施

第二十四条

电力监管条例 第四章 监管措施 第二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进行检查;
(二)询问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5-0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电力监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