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监管条例 第四章 监管措施 第二十五条 电力监管条例 第四章 监管措施 第二十五条 依法从事电力监管工作的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未出示有效执法证件的,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5-0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