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监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电力监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电力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的监管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5-0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电力监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