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监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电力监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和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5-0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