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监管条例
第二章 监管机构

第七条

电力监管条例 第二章 监管机构 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电力监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5-0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电力监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