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监管条例 第二章 监管机构 第六条 电力监管条例 第二章 监管机构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派出机构。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电力监管职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5-0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