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管理条例 第七章 罚则 第六十条 电影管理条例 第七章 罚则 第六十条 境外组织、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从事电影片摄制活动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摄制的电影片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