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管理条例 第七章 罚则 第六十二条 电影管理条例 第七章 罚则 第六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原状,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