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管理条例 第七章 罚则 第六十三条 电影管理条例 第七章 罚则 第六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