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三章 疫苗接种 第三十二条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三章 疫苗接种 第三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需要采取应急接种措施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