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三章 疫苗接种

第三十三条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三章 疫苗接种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
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应当包含所针对传染病的防治知识、相关的接种方案等内容,但不得涉及具体的疫苗生产企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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