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传染病流行趋势,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确定的传染病预防、控制项目范围内,确定本行政区域与预防接种相关的项目,并保证项目的实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