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购买、运输第一类疫苗所需经费予以保障,并保证本行政区域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冷链系统的建设、运转。国家根据需要对贫困地区的预防接种工作给予适当支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