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疫苗和有关物资的储备,以备调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