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 各级财政安排用于预防接种的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有关单位和个人使用用于预防接种的经费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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