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国家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预防接种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预防接种工作的宣传、教育和捐赠等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协助组织居民、村民受种第一类疫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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