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接种单位),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接种单位时,应当明确其责任区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并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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