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只能同时从事一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