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2024-12-06 共 14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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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 第三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 第四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六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承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维护实验设施、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 第三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 第四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六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承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维护实验设施、设备...

第二章 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

第七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 第七条 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第... 第七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 第七条 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第... 第八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 第八条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目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动... 第八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 第八条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动... 第九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 第九条 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 第九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 第九条 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 第十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 第十条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通过陆路运输;没有陆路通道,必须经水路运... 第十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 第十条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通过陆路运输;没有陆路通道,必须经水路运... 第十一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 第十一条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运输目的、高致病... 第十一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 第十一条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运输目的、高致病... 第十二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 第十二条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由不少于2人的专人护送,并采取相应的防... 第十二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 第十二条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由不少于2人的专人护送,并采取相应的防... 第十三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 第十三条 需要通过铁路、公路、民用航空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 第十三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 第十三条 需要通过铁路、公路、民用航空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 第十四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 第十四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菌(毒)种保藏中心或者专业实验室(以下称保藏... 第十四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 第十四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菌(毒)种保藏中心或者专业实验室(以下称保藏... 第十五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 第十五条 保藏机构应当凭实验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批准文... 第十五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 第十五条 保藏机构应当凭实验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批准文... 第十六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将... 第十六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将... 第十七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 第十七条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在运输、储存中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承运单位... 第十七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 第十七条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在运输、储存中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承运单位...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八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 第十八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 第十九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第十九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第二十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二十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应当依... 第二十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二十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应当依... 第二十一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在相应级别的实验室进行。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其级别... 第二十一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 第二十二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需要从事病原微生物目录规定的应当在三级、四级实验室进行的高致病性病原... 第二十二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 第二十三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实验室开展检测、诊断工作时,发... 第二十三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动物防疫机构在实验室开展检测、诊断工作时,发现高致病... 第二十四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需要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 第二十四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需要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 第二十五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 第二十五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 第二十六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并互相通报实验室数量和实验室设立、分布情况... 第二十六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并互相通报实验室数量和实验室设立、分布情况... 第二十七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已经建成并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第二十七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已经建成并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第二十八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实验活动... 第二十八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实验活动... 第二十九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符合防止高致病性病原... 第二十九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符合防止高致病性病原... 第三十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三十条 需要在动物体上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按照病原微生物目录的规定,在符合... 第三十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三十条 需要在动物体上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在符合动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 第三十一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科... 第三十一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科... 第三十二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 第三十二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 第三十三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 第三十三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 第三十四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 第三十四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 第三十五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应当有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进入从事高致病性... 第三十五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应当有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进入从事高致病性... 第三十六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只能同时从事一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 第三十六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只能同时从事一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 第三十七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应当建立实验档案,记录实验室使用情况和安全监督情况。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第三十七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应当建立实验档案,记录实验室使用情况和安全监督情况。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第三十八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应当依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废水、废气以及其他... 第三十八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应当依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废水、废气以及其他... 第三十九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 第三十九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 第四十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四十条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制定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向该... 第四十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四十条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向该实验室所... 第四十一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 第四十一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

第四章 实验室感染控制

第四十二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实验室感染控制 第四十二条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承担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定期检查实验室的生物安全... 第四十二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实验室感染控制 第四十二条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承担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定期检查实验室的生物安全... 第四十三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实验室感染控制 第四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与本实验室从事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 第四十三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实验室感染控制 第四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与本实验室从事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 第四十四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实验室感染控制 第四十四条 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 第四十四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实验室感染控制 第四十四条 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 第四十五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实验室感染控制 第四十五条 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接到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报告后,应当立即... 第四十五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实验室感染控制 第四十五条 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接到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报告后,应当立即... 第四十六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实验室感染控制 第四十六条 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 第四十六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实验室感染控制 第四十六条 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 第四十七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实验室感染控制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或者兽医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由于实验室感染而引起的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 第四十七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实验室感染控制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或者兽医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由于实验室感染而引起的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 第四十八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实验室感染控制 第四十八条 发生病原微生物扩散,有可能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 第四十八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实验室感染控制 第四十八条 发生病原微生物扩散,有可能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病原微生物菌... 第四十九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病原微生物菌... 第五十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 第五十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 第五十一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对实验室认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对实验室认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公正、公平、公... 第五十二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公正、公平、公... 第五十三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 第五十三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 第五十四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属于下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 第五十五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属于下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病原微生物目录规定的应当在三级、四级实验室进行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 第五十六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 第五十七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准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 第五十七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准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 第五十八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 第五十八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 第五十九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第五十九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第六十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一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 第六十一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 第六十二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 第六十二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 第六十三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 第六十三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 第六十四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认可机构对不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予以认可,或者对符合实验室生物安... 第六十四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认可机构对不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予以认可,或者对符合实验室生物安... 第六十五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 第六十五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 第六十六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 第六十六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 第六十七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 第六十七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 第六十八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菌(毒)种和样本,或者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由其指... 第六十八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菌(毒)种和样本,或者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由其指... 第六十九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监督检查职责的,由有关人民... 第六十九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监督检查职责的,由有关人民...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军队实验室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负责监督管理。 第七十一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实验室,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十二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 军队实验室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负责监督管理。 第七十一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实验室,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十二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