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八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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