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三十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三十条 需要在动物体上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按照病原微生物目录的规定,在符合动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相应级别的实验室进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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