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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